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甜,女,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尹晓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8)陕0111民4963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97853.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4元,执行费9192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正在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608137.35元短期内无法实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审判员 党鹏刚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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