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302号
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工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06元。保全费2557元由原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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