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4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质保金2081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案件执行费21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2119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4执7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