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213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
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贤姗、乔志楠,(实习),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750T。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亚茹
二O二O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