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114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EK6T6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20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周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13933M,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利霖,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750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西留村桥头2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百玻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75945624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沣东新城红光路光华工业园E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佳婷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0UH3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西新桥公寓4-103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百玻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婷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现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1754元,合计4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