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迎宾路南庭北院1号楼(水电大厦)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娜
审判员 张娟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