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294号
原告:***。
被告:吉林省成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吉林省成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凤友于2018年4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计35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