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执保109号
申请保全人:**有,男,1958年11月25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成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爱民委爱民小区*号楼***室。
申请保全人**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84民初39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吉林省成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磐石市水利局的债权40000.00元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有与被保全人吉林省成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