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6民初1110号
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感湖交通东路汇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48956A。
法定代表人:*文成,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胜利路与民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G1EH6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庞春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554502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554502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4502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艳
人民陪审员张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