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6民初1110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感湖交通东路汇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48956A。
法定代表人:袁文成,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胜利路与民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G1EH69。
法定代表人:林瑞灿,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0726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冻结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4502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樊振波、吴永志、申向荣等88人对被申请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45027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