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6民初111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龙祥大厦**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48956A。
法定代表人:袁文成,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0726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冻结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4502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申请解除对***、***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账户15545027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