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2261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芳,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龙祥大厦**105铺。
法定代表人:袁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12053元(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3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悦
书记员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