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厦1幢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48956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胜利路与民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G1EH69。 诉讼代表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喆,**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上诉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0507元,减半收取20253.5元,由上诉人湖北胜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抗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