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田丽丽与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5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号,371-385号(单)62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524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悦,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9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同意智通公司的调岗要求,没有签署违纪通知单,仍在原岗位工作,没有旷工;2.智通公司并没有提供加班需审批同意的证据;3.***获得2018年最佳新人奖,智通公司提供的关于***考核结果较差的文件系恶意篡改的。
智通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智通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无加班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智通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元(人民币,下同);2.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1,264.35元;3.双休日加班工资505.7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智通公司签订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行政前台,月工资为5,5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甲方(即智通公司)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即***)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2019年3月起,智通公司与***协商调岗至XX路XX号担任资料员工作,***不同意,双方持续协商未果。2019年4月10日智通公司出具《关于***违纪处罚的通知》,载明因***不能充分履职,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等,多次与***沟通无效后,***消极怠工,上班时间一直玩手机,已经影响前台其他员工的工作秩序,故调整至其他岗位并记处分一次。同日,智通公司又出具了《关于***违纪调离的书面通知》,其上载明“工作地点变更为XX路XX号,工作内容:项目行政事务,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保持不变。……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8:30分到达规定地点打卡报到。”2019年4月18日智通公司出具《关于***严重违纪的通知》,其上载明***无故缺岗,且连续旷工累计5天,行为已经严重违纪,通知***在收到该通知起,1日内到达新工作地点XX路XX号履行工作职责,否则将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2日智通公司出具《关于***违反考勤管理的辞退通知》,其上载明因***未在指定时间达到新工作地点上班,连续旷工8日,***的旷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4条,4.3.2旷工管理的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第3次旷工的,属于严重违纪,以自动离职处理。因***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智通公司:1.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22日工资差额2,773.36元;2.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505.74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89.6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元;4.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1,264.35元。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智通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资差额38.04元、2019年带薪年休假折薪505.74元,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又经查,1.***每年可享5天带薪年休假。***在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在原办公地点待着,但该岗位已无正常工作安排。智通公司已经为***缴纳2019年4月社保、公积金,并支付其4月工资1,272.56元。
2.《中星员工手册》适用于在智通集团任职的所有人员,包括智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员工手册中规定:因员工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累教不改,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关岗位者给予记过调岗之处罚。加班需要提前发起申请,并经过审批。***签字确认已阅读《中星员工手册》。
3.根据智通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工位上有摆放一台电脑显示器。2019年3月27日08点34分至08点55分,***在此时间段内存在频繁操作手机的行为。2019年4月2日、4月3日、4月8日、4月10日上班期间***亦存在有前述行为。
一审审理中,***表示其在上班期间确实存在使用手机的情况,因为智通公司未为***配备电脑,故只能一直使用手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智通公司因***不服从管理,上班期间玩手机、玩忽职守对***进行调岗,关于调岗的原因,从智通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在上班期间存在频繁操作手机的行为,***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在上班期间一直使用手机,但***未说明在上班期间使用手机在进行工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使用手机的合理性。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公司员工且担任前台职位,亦为公司的形象,在工作期间一直在使用手机确实不妥,智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的表现,对其调岗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同时该调岗并未降低***薪资福利待遇,智通公司对***的调岗属于合理调动。***接到该通知后,虽有异议,并继续至原工作地点报到,但其作为劳动者,因根据智通公司安排提供劳动,即便在对智通公司的管理行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采取消极的抵制行为。在***未至新岗位报到的情况下,智通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催促***立即履职的情况下,***仍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智通公司在此情况下以***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智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要求智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加班需先提交申请,并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提供钉钉记录无法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并且加班已先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批,且在智通公司对***加班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要求智通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505.7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本案中,因智通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导致***未能享受2019年度年休假的责任在***,故***向智通公司主张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仲裁裁决智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折薪505.74元,且智通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接受该项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仲裁裁决第一项,***、智通公司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智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资差额38.04元;二、智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折薪505.74元;三、驳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智通公司补充提交证据:从钉钉上下载的节假日值班申请、审批表,证明智通公司员工加班需要经过审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上述证据系电子证据,智通公司未进行公证,也未进行现场演示,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其没有认同智通公司的调岗要求,仍在原岗位工作,不构成旷工,但在案证据证明,***在上班期间频繁操作手机,确已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智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在未降低薪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下,调岗***工作岗位,并无不当,而***不服从智通公司管理,不到指定岗位上班,智通公司认定其旷工,并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本院对***要求智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认定,***要求智通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智通公司对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折薪505.74元的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该项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主张其存在双休日加班,但其一,在案证据表明,***签字确认已阅读的智通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加班需先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其二,***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存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故,对***要求智通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少君
审判员  韩东红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劭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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