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6民初22027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359-367号,371-385号(单)62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的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4月、5月及6月劳务报酬共计6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入职被告处,被告承诺原告年薪为25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6,000元左右,年底支付剩余工资。原告于202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22年4月起享受退休待遇。2022年4月至6月,项目负责人要求原告继续工作,并为原告安排工作任务,原告居家办公,但原告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变。被告理应支付原告2022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62,500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人事***于2022年3月陪同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因原告退休,双方于2022年3月21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后,被告除要求原告进行正常的交接工作外,从未向其下达任何工作指令,也未与原告签署劳务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无需支付劳务费。另外,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一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的形式向原告发放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发放;津贴根据项目规模、难度及人员的岗位、能力来确定;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及项目奖金,月度奖金根据员工月度考核发放,项目奖金根据项目进展及项目考核来发放。被告已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全部报酬,不存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及证据,**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的末份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的补贴。原告自2022年4月起领取**保险待遇。 原告名下尾号为8597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明细载明,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6月15日、7月15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16日、3月16日、5月13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4,947.93元、14,947.94元、15,217.93元、15,119.03元、15,119.03元、15,218.85元、14,748.84元、14,948.85元、15,437.09元、15,537.09元、15,832.05元、15,009.15元,备注均为“代发工资”。 202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人事**的对话录音文字整理材料载明:“……***:就是说目前这个确定的结果就是不返聘是吧?**:对,应该是。***:既然是这样,我觉得应该给我一个终止劳动合同一个证明书。……**:退休的直接办理**手续就可以了。***:**手续是**手续,但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也是需要的。……***:另外一个就是说去年,我是拿年薪的对吧?从进公司到现在,就是刚才说的(年薪)25万,有20%是年底支付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是跟您确定一下,20%实际上是5万,我刚才也问了倩倩,她说已经把这个数据提供给你了,可能就是差不多的这个数字,稍微多一点。一个就是说跟您这边确定一下数字,再一个是什么时间支付?**:这个因为全公司都还没有发这部分钱,所以说可能还要再等等。***:这是两个概念,就是说如果说我还在这个公司上班,我无所谓的,那等等就等一等……**:对于每个人来说,可能有的是年薪制或者十三薪或者怎么样的,但是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它是整个的年度的考核奖金的概念。所以说就是整个公司是有这样计划,不管是离职也好,或者说是退休也好,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情况也好,它都是统一(发)的。……***: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说,但是我退休以后,从4月1号以后的这一部分,毕竟我还是提供了服务的,对吧?那这个也是有一个什么样的说法?**: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你跟我说了后,我也考虑了一下,但是因为就是咱们这个系统,(你的名字)它人不在里面了,就没办法发工资。所以说你也提供了,具体说你提供了多少劳动或者怎么样的,我看是不是你跟那个蒋总协商一下,然后以一个什么形式给你一个费用或者补偿或者怎么样的。……” 审理中,原告称,第一,被告承诺原告年薪为25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6,000元,年底支付剩余工资即年薪补差。原告为此提交原告名下尾号为8597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明细、工资条截图、年薪补差发放说明、原告与***、***、***的聊天记录、原告与同事**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手机交易详情、薪酬统计及计算、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单及(2022)沪0118民初13523号民事判决予以佐证。第二,2022年4至6月,原告一直居家办公。原告为此提交原告与***、***、***、***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等人的钉钉聊天记录、***的书面证词、日程签退截屏、电子邮件截屏、原告与**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原告与***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等予以佐证。 被告质证后认为,第一,对原告名下招商银行户口历史明细、钉钉聊天记录、原告与同事**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以及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2022)沪0118民初13523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已提起上诉;对年薪补差发放说明、薪酬统计及计算、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截图及手机交易详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将私人将某转账和报销款列入报酬,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第二,对原告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书面证词、电子邮件截屏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聊天记录、日程签退截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培训是对所有人员开放;对原告与**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原告与***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该组证据可知,被告并未安排原告工作,仅是对过往工作遗留问题的提问以及希望提供相关材料;被告已经向***核实过,原告退休后并未提供劳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本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双方并未就原告在上述期间提供劳务进行约定。原告已于2022年4月1日领取**保险待遇,被告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且并无其它法律关系,原告虽称自2022年4月1日起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但双方在此之后并未签订劳务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就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过书面或口头约定。第二,原告在上述期间并未提供劳务。原告提供的部分聊天记录仅显示被告相关人员询问个别问题或索要个别文件,无法证明被告为原告安排工作,也无法证明原告提供了劳务;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在上述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务。综上,双方并未就原告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供劳务达成一致意见或进行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向被告提供劳务,故原告主张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务关系,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劳务费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5月及6月劳务报酬共计6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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