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3755号
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359-367号,371-385号(单)6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086号1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耿志娟,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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