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3755号 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359-367号,371-385号(单)6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086号1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耿志娟,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智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