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41号
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栾城区惠源小区(东区)14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前期部经理。
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84元减半收取计46992元,由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金宇方
人民陪审员*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