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3行初322号
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交警大队东邻亚威领郡商住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5619947114。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赵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平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宙,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物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延津县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区西干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17507192G(1-1)。
法定代表人:高广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财,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元和经典名门小区8号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广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延津县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索如意
审判员  吴爱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