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566号
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生升,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北安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月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金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