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
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王为民纪念馆北首)。
法定代表人:刘丞风。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清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