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丞风,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鲁14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已公告送达,待执行)。

3.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临国用(2007)第1106号土地一宗,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将该土地轮候查封。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申请破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黄立欣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