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河北正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河北正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子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正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正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计4,238元,由河北正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