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5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腾飞,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超,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顺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月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翠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腾飞、张世超、宁晋县顺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被上诉人***、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被上诉人闫腾飞、张世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房屋受损的真正原因没有查明。关闭阀门需要维修或者开启阀门的责任人没有查明。***的供热阀门在其楼内,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维修,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当对本诉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供热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检查义务。张贴目的也是让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提供安全检查的意识,自行更换。小区物业、业主疏忽大意,导致本诉产生,应当承担责任。

***辩称,上诉人是有责任的,应该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热力公司与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协议》不能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任何抵触行为无效。涉案阀门漏水时间发生在热力公司管理期间内,责任由热力公司承担。2020年8月27日,热力公司在涉案小区内张贴检查通知,应当视为其对涉案小区供热设施管理职能的体现。热力公司是在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

张世超、闫腾飞未到庭、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宁晋县世爵公馆东区5楼2单元2002室住户。2019年11月10日,闫腾飞将其名下的世爵公馆东区5楼2单元2102室出售给张世超,现该房产登记在张世超名下。

2019年12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发现其室内卫生间墙上、卧室屋顶、墙上、地板上在漏水,原告随即将情况告知张世超,张世超2019年12月20日回来后,发现其房屋也在漏水,张世超和原告一起去22楼查看,发现公共水房供热主管道阀门漏水。他们分别找到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并和物业、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去22楼查看情况,热力公司维修人员进行了相关操作,但还在漏水,只是流的慢一些。第二天供热管道阀门被更换后不再漏水。

后原告多次就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与物业、热力公司协调赔偿事宜,均未得到解决。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并支出评估费500元;经该公司鉴定,原告房屋损失为5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原告的房屋损失是否与22楼供热主管道单户控制阀漏水有关?虽然物业公司、热力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从管道阀门漏水的位置、漏水的时间以及阀门修好以后的效果来分析,应认定原告房屋的受损是22楼供热主管道单户控制阀漏水所致。其二,谁对涉案的供热管道的单户控制阀承担维护、维修、更换等管理义务?原告、闫腾飞、张世超是该小区的业主,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属于公共设施,其三人没有该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房屋损失不承担责任。《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明确:热力公司给付物业公司7万元服务费,服务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业主产权范围内供热管道、阀门、排气阀日常的检查、维护、维修、更换。通过《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可以看出:世爵公馆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由热力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也体现出:在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后,物业公司才取得了小区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职责;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在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没有签订外包协议时,热力公司应对世爵公馆小区范围内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的负有管理职责。2020年8月27日,热力公司在世爵公馆小区张贴的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的检查通知,是热力公司在对该小区用户的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检查后对小区用户自行更换的提醒,应视为热力公司对世爵公馆小区的供热设施实施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虽然热力公司与顺泽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协议》明确:分集水器以后的供热设施、设备、庭院管网和室内公共设施由顺泽公司投资,其产权归属顺泽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顺泽公司负责产权范围内热力分配站以外至用户之间的管道维修、更换。但这个约定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不矛盾,世爵公馆的供热设施、设备的产权虽归顺泽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所有,亦不能免除热力公司对世爵公馆小区范围内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其三,原告的损失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均对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并口头申请鉴定,但二被告均未提出证据证明该证据存在以下情形: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房屋因世爵公馆的户外供热设施的阀门漏水受损,热力公司对世爵公馆小区范围内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责任,故原告的房屋损失5880元、评估费500元,共计6380元,应由热力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闫腾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损失款5880元、评估费500元,共计63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的房屋损失是否与22楼供热主管道单户控制阀漏水有关?

从管道阀门漏水的位置、漏水的时间以及阀门修好以后的效果来分析,应认定***房屋的受损是22楼供热主管道单户控制阀漏水所致。

关于涉案的供热管道的单户控制阀由何人承担维护、维修、更换等管理义务?

***、闫腾飞、张世超是该小区的业主,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属于公共设施,***、闫腾飞、张世超没有该管理义务,***、闫腾飞、张世超对***的房屋损失不承担责任。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明确:热力公司给付物业公司7万元服务费,服务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业主产权范围内供热管道、阀门、排气阀日常的检查、维护、维修、更换。通过《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可以看出:世爵公馆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由热力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也体现出:在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后,物业公司才取得了小区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职责;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在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没有签订外包协议时,热力公司应对世爵公馆小区范围内的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的负有管理职责。

2020年8月27日,热力公司在世爵公馆小区张贴的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的检查通知,是热力公司在对该小区用户的供热管道单户控制阀检查后对小区用户自行更换的提醒,应视为热力公司对世爵公馆小区的供热设施实施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虽然热力公司与顺泽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协议》明确:分集水器以后的供热设施、设备、庭院管网和室内公共设施由顺泽公司投资,其产权归属顺泽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顺泽公司负责产权范围内热力分配站以外至用户之间的管道维修、更换。但这个约定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小区供热管理服务外包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不矛盾,世爵公馆的供热设施、设备的产权虽归顺泽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所有,亦不能免除热力公司对世爵公馆小区范围内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公共供热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兵

审判员 杨拥军

审判员 张庆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