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264号
原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澍臻,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段凯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应在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没有在立案后7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庞颖华
审 判 员 张昕艳
审 判 员 胡素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瑞敏
书 记 员 夏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