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171号
原告:吕建超,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杨恒义,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杨思顺,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胡红旗,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7586501E。
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经理。
被告:宁陵县亿家能太阳能张弓路店,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张弓路路东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33N2417。
负责人:张艳群,职务:经营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永乐路西侧美特家俱南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3XBCXH4W。
负责人:刘博,职务:经理。
原告吕建超与被告杨恒义、杨思顺、胡红旗、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陵县亿家能太阳能张弓路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恒义、杨思顺、胡红旗、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陵县亿家能太阳能张弓路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超撤回对被告杨恒义、杨思顺、胡红旗、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陵县亿家能太阳能张弓路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建超负担。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