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3553号之二
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北三环骆集路口向西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61T。
法定代表人:朱彩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7586501E。
负责人:赵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原告预交3848元,下余退回),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