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存、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存,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彩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泽,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涂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兴业苑小区9号楼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N61C73。
法定代表人:李齐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平,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7586501E。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存、***因与被上诉人李运泽、河南涂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豪公司)、李国平、***,原审被告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原审认定以下事实不清:**存、***与李运泽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由此引起李运泽与李国平、***之间法律关系不清,涂豪公司与李运泽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重审时请进一步查明李运泽受伤的具体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庆安
审判员  陈忠生
审判员  周培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