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5495号
申请人:***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北三环骆集路口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6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758650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13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13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伸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