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29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86202204M。
法定代表人:郑毅,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29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正凯
审 判 员  蔡道武
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栋进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