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29民申1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郑毅,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0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229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陈晓军
审判员  贾 磊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