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86202204M。
法定代表人:郑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
法院(2019)渝0112民初1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4日向科思达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前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科思达公司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 菲
审判员 张 玥
审判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