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02民初2194号之一
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圩(安塘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58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方乐。
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2元,减半收取5941元(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1882元,可申请退回5941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共10511元,由原告云浮市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麟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