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302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金华东路横二巷**第**。
法定代表人傅杰文。
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丽灵,女,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邹云辉,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丽灵、邹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53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3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9295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建行、农行、中行等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但是余额是较少。被执行人邹云辉与古赐芳共有位于广州房产(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番禺支行)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邹云辉的车辆被本案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本院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和终本情况。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鉴洪
审判员 刘仁平
审判员 陈嘉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