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1民初4272号
原告:菏泽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天香变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65972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县府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1073017305K。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菏泽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