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702执156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菏公路南侧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7145-7。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菏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R·89966的大众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典当被查封的车辆。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