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1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中华路交叉路西凯瑞国际。
法定代表人:余洪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济菏公路南侧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占,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俊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李永占,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油保平,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粉霞,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吴庆龙,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2018)鲁1791执1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毅德商贸物流城13号楼1单元1层01006室、01013室;15号楼1单元1层01023室、01024室、01026室、01025室房产六处。现被执行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裁定破产重组,申请执行人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毅德商贸物流城13号楼1单元1层01006室、01013室;15号楼1单元1层01023室、01024室、01026室、01025室房产六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