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3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8年4月6日之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周立文
审判员 欧阳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