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55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兰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开发区济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洪成,负责人。
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偿付货款3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8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民事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巨野县XX有限公司的债权;执行期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向巨野县XX有限公司清算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反馈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巨野县XX有限公司的债权性质为工程款—附条件债权。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伟慧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