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12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济菏公路南侧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