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坤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217号
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济菏公路南侧112号。法定代表人:**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以北济南路以西(中华东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贤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山东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瑾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刁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