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648号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姚以达,总经理。
被告: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7层2-827。
法定代表人:李步奇。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