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024号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师英,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