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执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汉德邦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元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汉章、姚宇涵、李胜航、郑玉平、郑德源、郑玉仁、郑汉粦、郑汉钦、姚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闽0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内,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闽0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熹 审 判 员  林金标 审 判 员  陈剑星
法官助理  黄 生 书 记 员  陈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