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鲁1502民初646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尚涛、被告(反诉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强、被告**、第三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树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由***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但实为***代表合伙人与第三人签订施工协议书,案涉工程由***、***、**合伙完成施工。2014年4月22日的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中约定***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因案外人罗广果未出资,实际未参与合伙施工。合伙施工过程中,***在第三人处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在该协议上签字,应认定***认可剩余工程款由***领取。该协议约定了出资数额及盈余分配比例并约定案涉工程的剩余款项由***领取。案涉工程已竣工并审计完毕,建设单位已于2016年6月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出具证明,证明尚欠***、***、**工程款4156440元,***、***、**对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均无异议,***要求从第三人处领取剩余工程款4156440元的请求成立。 对***的反诉问题,***反诉要求***赔偿其利息损失14000元,***不予认可。***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对***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要求按照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确定的比例分配工程款利润,首先:原、被告约定了出资额及利润分配比例,该协议第四条载明:冠县市政工程管理处除留用开发票费用外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由***、***、**根据本协议协商分配支出费用和各方所得款项。本院认为,剩余工程款由***领取后,根据该协议分配支出费用及利润,原、被告均认可由***在第三人处领取剩余款项,原、被告再行结算后按照协议分配利润,故***要求按照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比例分配工程款利润的反诉请求成立。 ***要求***、**分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的该项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3月18日,被告***(乙方)与第三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派出乙方就聊城市西外环北段、北外环慢车道、排水(雨水)及路灯安装工程(五标段:北外环路(二干渠—中华路)慢车道、排水(雨水)及路灯安装工程)中工程进行施工,工程价款及支付中约定:2.1甲方按工程决算价款的2%(不含税金)向乙方收取管理费;……2.3:付款方式本工程业主付款到位甲方扣除管理费后5日内付款,甲方不可以依任何理由扣乙方的工程款,甲方不可以直接付款给乙方的材料供货人、机械租赁人、施工人员劳务费。2014年4月22日,***、罗广果、***、**就上述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约定:四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聊城市新北环路道路重修以中标五标段(二干渠—中华路)为准。合伙人及投资金额中约定:本工程预计投资800万元,前期出资人罗广果出资50万元,***出资150万元,***出资50万元,**出资10万元,剩余资金由罗广果、***二人想办法共同募集(罗广果、***如筹措资金出现困难,***协调想办法解决),所产生费用由4人共同承担。该协议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中约定:盈利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罗广果占28.3%、***占28.3%、***占28.3%、**占15%)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材料、税金和管理费用等直接成本后,首先用于归还筹措资金和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后再分配利润。(如项目出现亏损,按照盈利利润分配比例承担亏损)。该协议合伙管理中约定:1、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罗广果、***负责。2、合伙事务中由***、**负责与冠县市政收款及业务的函接工作。3、合伙事务当中由***、**负责代表四位出资人与冠县市政签订内部承包协议。4、市建委业务由***负责协调。财务管理中约定:由***(出纳)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罗广果负责账务处理(发票管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罗广果、***、***、**)至少2人以上共同签字方可报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中约定:四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各项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承担工程项目总金额的2%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因罗广果未能出资,罗广果实际未参与合伙施工该工程。 2016年2月1日,***(甲方)、***(乙方)、**(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丙三方于2014年(罗广果只签订合伙协议,因未出资没入伙)共同合伙承揽了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的聊城市新北环路道路重修工程施工五标段(二干渠—中华路)工程(以乙方的名义与冠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合同)。2015年8月,甲乙丙三合伙人完成了上述工程。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三方在合伙事务中实际出资额分别为甲方100万元、乙方50万元、丙方10万元。二、甲乙丙三方盈余分配比例为甲方45%、乙方35%、丙方20%。三、甲乙丙三方在合伙事务中共支出费用800万元。四、冠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不再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冠县市政工程管理处除留用开发票费用外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甲方,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本协议协商分配支出费用和各方所得款项。五、甲乙丙三方各方应得款项为:各方出资额加(工程款总额减支出费用800万元)乘以各方盈余分配比例。 2018年5月16日,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审核报告:案涉聊城市北外环路(二干渠-中华路)排水(雨水)工程的核定造价为1097796.18元;聊城市北外环路(二干渠-中华路)慢车道及路灯安装工程核定造价为1161.6573万元。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6年6月将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给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出具证明,证明扣除税金、管理费等费用后,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就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4156440元。***、***、**对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的证明均无异议。原、被告均同意***在第三人处领取款项后原、被告再行结算后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利润。 ***反诉要求***给付利息损失14000元,***不予认可。***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要求与***、**分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第三人均无异议。
一、第三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156440元。 二、***在与***、**合伙结算后十日内按照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比例,给付***工程款。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52元,由***、***、**均担;反诉费用200元,***负担100元,***负担100元。 如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 人民陪审员  薛 军
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