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3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路庆方,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彬,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庆方与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15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