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37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路庆方,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彬,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庆方与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履行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63862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15×××8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