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1783号
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红旗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彬。
被告: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建安商贸城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