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雄柏公司)、扬州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黎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03民初8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雄柏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柏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黎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增宝,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地区。
原告**诉被告雄柏公司、黎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兵,被告雄柏公司委托代理人钱炳华,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增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76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雄柏公司将中粮申州一号院小区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的劳务清工发包给被告黎业公司,黎业公司又将水电项目清工转包给被告***。10月21日原告受***雇请进场施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178室跑水电,锯片把原告割伤,原告住院治疗,构成伤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7600元。
被告雄柏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黎业公司;原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损害后果与我方无关,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扬州黎业辩称:我公司把水电清工转包给被告***,原告如何到工地,如何受伤我公司都不清楚;原告在角磨机上违规装切锯片,应当自负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雄柏公司承包羊山新区中粮申州一号院小区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雄柏公司将劳务清工发包给被告黎业公司,黎业公司又将水电项目清工转包给被告***。10月21日,***的工长冀峰雇请原告进场施工,工资每天240元。当天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178室安装水电,在角磨机上违规安装锯片开木槽,锯片切到木条里的钢钉,导致锯片反弹、切割机脱手失控带电飞转,锯片把原告左侧的头部、面部、左眼、左肩割伤,造成左眼球破裂、头部骨折、面部约20厘米的伤口。受伤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圣德医院抢救,后又转往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31日出院,花医疗费43975元。当日转回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2018年12月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8472.46元。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左眼球破裂伤行眼球摘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左额叶脑挫裂伤遗留左额叶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面部撕脱伤致面部条状癜痕形成,累计达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原告所受损失有:医疗费52447.46元、营养费60天×20元=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50元=2000元、护理费60天×125.1元=7506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80天×53163元÷365天=26217元、残疾赔偿金34200.97元×20年×42%=28728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用3300元,合计410758元。被告***已赔偿1.7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违规操作,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酌定30%;被告雄柏公司将装饰工程的劳务清工发包给黎业公司,不违背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原告的雇主,应负赔偿责任;被告黎业公司将水电劳务再次转包给无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应获赔410758×70%-17000=270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70550元;
二、被告扬州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8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兰
书记员张红丽
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上诉状及上诉费交纳凭证交至本院立案庭(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大厅)。
本院自动履行付款账户:收款人名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需注明案号、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或直接支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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