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3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必合,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柏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增宝,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郑 佳
审判员  彭 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