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2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明号码321084198202207018,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终结执行释明: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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